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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有什么必要要求

2024-07-09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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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有大量的案件被执路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却不能有效执行,但该被执路人却有肯定的债权存在,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计了对被执路人享有到时债权的第三人进行执行的规则。笔者联盟自己的执行工作实践,对该规则的相关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确保执行申请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的实现是设立该规则的根本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并无关于对被执路人享有到时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的相关限定,只是在该法的第219条限定“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的生活必须花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路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解决。”该条仅仅限定了对被执路人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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