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保险公司营业部有无诉讼资格的呢?

2024-06-23 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在我国,许多县级城市保险公司只设有营销服务部或营业部,而随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成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那么,保险公司营销部能否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呢? 首先,必须明确保险公司“营销部”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并且,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因此,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属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