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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2024-06-29 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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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有关负责人发生更换是很常有的事,公司人员(特别是负责人)离职时,理应做好公司的交接工作,但是实践中有时难免发生公司负责人离职时拒绝交还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情形,面临这种情形,公司应该怎么合理处理呢? 对此,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其他公司负责人因为被罢免或者其他原因离职,拒不交出公章、营业执照的行为实际上不仅违背了公司章程,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的规定。此时,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对于确实难于解决拒不交还的,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占有人归还拿走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此外,公司亦可通过决议向工商部门申报并在媒体上挂失,通过重新刻公章、申领营业执照等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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