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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公司不满意怎么办

2022-04-16 2,179人已浏览
  •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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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新旧物业公司的交替期不是物业服务的空窗期。为保护业主在此期间的权利,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要求业主在此期间支付物业费,直至业主或业主大会选择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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