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的

2023-05-05 14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40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拆除。 如果排污口逾期不拆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责令拆除:相关部门应当通知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拆除排污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工作; 2、进行罚款:如果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拒不拆除,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强制拆除; 3、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是严格禁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和管理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设置污染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污染源,包括工业、生活、农业等排污口,以及垃圾处理场、养殖场等; 2、严格限制开发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和破坏; 3、加强监管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和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检测工作,严厉打击任何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环境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