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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的

2023-05-05 12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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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拆除。 如果排污口逾期不拆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责令拆除:相关部门应当通知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拆除排污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工作; 2、进行罚款:如果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拒不拆除,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强制拆除; 3、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是严格禁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和管理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设置污染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污染源,包括工业、生活、农业等排污口,以及垃圾处理场、养殖场等; 2、严格限制开发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和破坏; 3、加强监管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和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检测工作,严厉打击任何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环境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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