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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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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尚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应当限期补建。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建设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令拆除或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时,应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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