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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时间以什么为准?

2020-07-09 98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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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如何认定开工日期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原则上以开工报告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依据,但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开工报告的除外;没有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清实际开工日期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认定开工日期;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开工日期的认定。地方法院对于开工日期原则上以开工报告、开工通知或开工令为依据没有异议。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又称为开工时间,是指建设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也是工期计算的起点。工程开始施工并不等于施工人员第一天进入施工场地,从签订施工合同到工程开工中间有三通一平、人员设备材料进场、测量定位放线等一系列过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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