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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使用什么等公共空间发布传输涉密信息及内部资料

2021-12-31 17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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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严禁在涉密信息系统、互联网等公共空间发布传输涉密信息及内部资料。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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