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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房电费新政策

2023-09-06 67人已浏览
  • 吕颖兆律师

    吕颖兆律师团队负责人

    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保险服务、金融证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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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广州租房电费新政策如下: 1、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不得截留政策红利 通知要求,全市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电电价),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下同)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对国家出台的有关电价优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红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在本市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2、做好电费收费公示工作,将电费收费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 通知提到,要做好电费收费公示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各电费收费主体应积极将电费收费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 3、不得通过电费加价方式获利 通知强调,不得通过电费加价方式获利,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电费。 4、妥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法律依据
《广州市供电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实行新型电费收取监督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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