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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什么

2020-02-15 8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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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济南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七是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
法律依据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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