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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非应该如何认定

2024-05-28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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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的性质对房屋价值评估具有重大影响。由于住宅性房屋与非住宅性房屋(经营性用房)具有不同的价值评估标准,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对房屋性质作出认定,以免对被征收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住改非“类型的房屋情况复杂,是介于住宅性房屋与非住宅性房屋之间。那么具体是如何认定的呢? 第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住宅。 第二,被征收房屋在实际上用作经营。当然如何认定“经营”事实的存在,也有具体要求: (1)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地点、经营内容等,因此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2)完税凭证。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 (3)租赁手续。对外出租的房屋,应当能够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4)经营时间。在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一些被征收人会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则此类房屋不被认定为“住改非”类型的房屋。 第三,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现状进行认定。是否为“住改非”房屋不仅要满足以上两项条件,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实践中也满足。例如,如果某些房屋性质为住宅,而且确实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却未进行生产经营,是不能被认定为“住改非”房屋的。 因此,“住改非”的认定,需要查看房屋的性质是否为住宅,是否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确实在实践中进行了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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