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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020-04-27 17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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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以下情形下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出资不到位; 二、虚假出资;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提供虚假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九、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一、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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