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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依据订立的程序,大致可分为哪几种形式。

2022-12-12 1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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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险合同依据订立的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地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出具保险单前如有要保书或暂保书,均应将其内容纳入保险单内。各类保险都有独特的保险单,但就其主要结构而言,基本相同,保险单的主要结构为:保险项目、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附注条件。根据我国法律,保险单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但只要投保人提出的要约一经保险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人尚未出立保险单,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凭证: 这也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也称小保单。凭证上不印上保险条款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凡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就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一般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 3、投保书: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投保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所填写的内容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投保书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因而投保书成为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 4、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或单证,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下列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之前,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须请示公司审批,或在某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时出具。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在30天内。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 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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