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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2024-05-13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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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适当管理的义务 (1)指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2)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 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1)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 (2)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①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②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还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1)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2)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该交付给被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 (3)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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