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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的效力有哪些特别的地方

2022-04-13 486人已浏览
  • 陈志荣律师

    陈志荣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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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额保证的效力特别的地方,具体如下: 1、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担保的效力范围不会随着主债务范围的扩大而扩大,担保人只在担保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最高担保合同的成立只产生形式上的约束力,对担保人的实质性影响只发生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3、保证人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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