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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

2023-05-08 9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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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 1、当事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 2、当事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 3、当事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了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当事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当事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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