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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021-01-31 17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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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四)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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