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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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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均属于格式合同。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格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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