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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通用名称”的标准

2022-04-16 1,17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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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用名称的构成标准为:1、通用标志与其指代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2、消费者无法通过该标志识别到某一个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以该类的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为商标,比如钢笔,消费者通过识别钢笔只能是识别到钢笔这一物品,不能具体识别到钢笔的来源商家,因此这是一个缺乏显著性标志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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