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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2024-05-19 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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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阐述:“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黄某提交了借条,但该借条系黄某一方书写,没有其妻子签字确认,且双方已处于离婚过程中,并综合审查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出资与黄某共同合作经营饭店的事实,款项实际是用于经营的投资款,故电子数据可作为定案的依据,黄某妻子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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