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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具体有哪些规定?

2024-06-05 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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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流程 复议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复议申请的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回避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和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不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其他途径。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 (三)补正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答复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海关、行政机关正在依法处理期间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制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一)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三)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四)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五)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以及记录员回避,申请回避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并且阐述主要理由; (四)被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辩,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并且进行举证; (五)第三人可以阐述意见; (六)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可以进行质证或者举证反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反证也可以进行质证和举证反驳; (七)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应当事先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并且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员进行询问;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和证明的事实,由主持人当场予以认定;有异议的并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由主持人当场或者事后经合议予以认定; (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 (十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听证笔录内容进行确认,并且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对听证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行政复议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三)经申请人同意的; (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六)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 (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和具体管辖法院; (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就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依据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外,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内容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说明。 经申请人和第三人同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出版物、海关门户网站、海关公告栏等方式公布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解确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解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三)组织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原则; (四)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 (五)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六)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 (七)调解结果;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九)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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