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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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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你问的海关的行政复议权是: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1.海关行政处罚; 2.海关做出的收缴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 4.有关行政决定; 5.认为海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 7.海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8.纳税争议; 9.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定,但是行政规章除外;2.直属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海关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实行“上一级管辖”原则,即由作出引起海关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管辖。深圳蛇口海关是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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