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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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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是:两万元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复议机关的确定与复议对象(被申请人)相关.弄清了被申请人就可以确定复议机关,不复杂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共有三个独立的行政行为(罚款、吊销、拘留); 若分别对三个行政行为不服,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则被申请人分别为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对罚款不服)、市东区工商局(对吊销不服)、市东区公安局(对拘留不服),则复议机关分别是市政府、区政府或是工商局、区政府或市公安局. 但是问题中,包某不服上述所有的行政行为,理论上,最好有个共同的复议机关来审理此案,但依据复议法,对此种情形尚没有规定共同复议机关,所以仍只能分别提起,分别是不同的复议机关管辖.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大连****土地房屋局 地址: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号5-2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顺延答辩期,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王**诉大连****土地房屋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2011〕*行初字第**号),由贵院受理后,确定了答辩期限,即申请人需在10月30日前向贵院做出答辩,并拟定于10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本案系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0月24日晚才收到贵院传票,根据法律对答辩期及申请顺延的规定,申请人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享有10日的答辩期间,故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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