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们国家赔偿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是对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一般分为维持...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2001]245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2001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复议申请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复议应递交申请书,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写明违法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指哪些?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无论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前的单行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申请人都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重要的例外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这是因为在行政体制上或者行政业务内容上,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既然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怎么还能属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呢?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例如,对乡、民族乡、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能向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更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该派出机关。例如,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是该行政公署。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关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由此,如不属于上述范围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7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3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