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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的区别

2023-05-25 1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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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性立法与创制型立法的区别: 1、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执行性立法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授权而进行,但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所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的内容。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失效后也不能独立存在; 2、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其中,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即在还没有相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体运用法律和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称为自主性立法。为了变通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称为补充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应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为根据,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不因授权法律、法规的消灭而当然消灭,只要不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 1、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一般原则,由行政机关行使则是一种例外和补充。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依据; 2、行政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立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行政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法规和规章从属于法律。 综上所诉,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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