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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可诉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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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行政诉讼后强制执行如下: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30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满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法院范围内。因此,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只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才具有可诉性,如果是抽象的的行政行为是不能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说行政处罚具体到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时,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才能进行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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