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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区

2024-06-10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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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简单来说,合同订立是过程,合同成立是结果,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而合同订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成立,因为合同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意思自愿、标的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主体这三个条件,而合同成立后并一定生效,正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只要内容不违法即生效,但在两种情况下不生效:一是附延缓条件或者始期的合同,一是需要审批的合同。合同成立基本概述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关于合同的成立要件上,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三个:一是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二是合同的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三是合同的各意思表示应有效成立且一致有人认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一是须有双方当事人;二是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三是须意思表示一致。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为: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二是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承诺阶段。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双方,且须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二是标的;三是意思表示。上述各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但我们认为,在认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上有必要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区分开、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区分开。例如,将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标的即内容的确定、可能、适法等也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显然是将合同的生效要件与成立要件混同,而订立合同的目的则应属于合同订立的要件。我们认为,从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关系上说,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有合同的订立未必就有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也未必就是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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