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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法官释明权违约金能否主动行使?

2024-06-11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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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一般不宜通过公权干预私权领域但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无论是真实认为还是出于诉讼策略,往往并不围绕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问题,而是将诉讼焦点集中在是否违约方面,并以没有违约、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为抗辩理由而主张免责。其结果通常是,由于违约方并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人民法院自然仅就违约方是否违约作出裁判。而违约方若再主张违约金过高而申请调整,则由于裁判已经作出,而只能另外单独提起调整违约金之诉,这样无疑会增加不必要的诉累和司法成本。因此,为了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当事人仅纠缠于是否构成违约而未对违约金高低进行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如果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对违约全的数额有何异议。当然,法官的释明并不代表法官是在依职权对违约金制度进行非法强行干预。法官释明只是协助当事人决定是否需要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而违约金调整审查活动的实际启动仍然仅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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