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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属于

2020-06-25 9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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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发生变更,但对保险公司的客户的保单基本利益是不会有损害。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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