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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和共同财产会不会起冲突

2024-06-11 2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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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共同债务及抚养费用的承担并不存在任何抵触和冲突。这是因为两类债务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针对其责任的负担方式亦有所不同。针对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夫妇在离婚阶段对于债务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共同债务:即原本属于夫妇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应当通过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若此部分财产无法满足清偿需求,则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当地法院作出裁决。 个人债务:即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以及在婚后所欠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当由负债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同样由负债人负责偿还。夫妇因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对子女的抚养、对父母的赡养等方面的债务,双方都有义务进行清偿,应当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欠的债务,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所欠,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在离婚时夫妇双方并未拥有共同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的清偿责任;若协商无果,则由当地法院依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由某一方单独承担清偿责任,或者由双方共同分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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