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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新证据怎么证明

2024-05-08 1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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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解析: (一)在原审法庭审判宣告结束之前,已经客观存在的且在庭审之后新发现的相关证据; (二)在原审法庭审判过程中已被察觉到,但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无法获取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呈现出来的证据; (三)在原审法庭审判结束之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人员进行了重新鉴定和勘验,从而推翻了原先的结论所产生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在原审阶段提供的主要证据,如果原审并没有对其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认证,然而这些证据却足够有力地推翻原有的判决和裁定,那么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全新的证据。在实质性的要求上,也就是新证据需要证明的对象必须是申请人在原审程序中已经提出过的案件事实,并且与原审中的主要争议事实存在紧密的联系,同时,新证据的证明力度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如果某项证据的证明力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尽管它属于“新”证据,但是仍然无法触发启动再审审理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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