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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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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一审、二审没有采信的证据,再审时不是新证据,只有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才是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说明:现在的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一审、二审没有采信的证据,再审时不是新证据,只有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才是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说明:现在的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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