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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有什么区别

2024-06-08 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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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予以补偿。 公司对外是以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但当公司股东或法人代表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公司破产,债权人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时,才可以实行无限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就是所谓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的撩开公司面纱以及深石原则的具体运用,它也体现了对公司有限责任的一种突破,现已被我国《公司法》所吸取。 切记,不要把公司对外承担的有限责任以及通过撩开公司面纱使股东承担的无限责任(对外),与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承担的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对内)混淆。 《公司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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