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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他人开展与公司同类业务违规

2020-06-09 8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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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董事与他人开展与公司同类业务是违反了规定的。除非经过了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届董事的任期是三年。是可以连选连任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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