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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应该怎样办理

2022-04-15 154人已浏览
  • 黄富威律师

    黄富威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文书撰写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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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财产保全程序如下: 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当事人必须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正在防止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只有在诉讼纠纷财产中存在损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以隐匿、转让、出售财产的,才能依照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仅限于有争议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外人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一般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金额和可执行的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法院。离婚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地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房地产和特定动产进行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留有关产权许可证,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办理财产转让手续;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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