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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参加债权申报

2020-06-12 9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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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参加债权申报。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的,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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