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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要求

2024-06-21 1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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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在合同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会有所变化如果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恶化或者所变更职业的危险性增大,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所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则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的情况,判断是否承保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前未交纳的保险费以及中止期间应当交纳的保险费,投保人应当一次交清如果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分期交清 (3)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申请复效的行为并不能直接使合同的效力恢复,还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有保险人同意接受投保人复效请求并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合同才能恢复效力 5.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时点,《解释三》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据此,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应即时生效,而不是次日生效这也就意味着,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且投保人已经补交了保险费后,合同随即生效,不存在空档期,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6.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时间是即时生效本款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而非“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是个有意的安排如果规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则意味着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时点与保险合同复效的时点之间存在着空档期这个空档期的存在,对投保人而言是不利的一旦空档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可以保险合同尚未复效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鉴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且投保人已经补交了保险费,影响合同效力的瑕疵均已消除,合同的效力自然应自瑕疵消除之时恢复这样处理,实现了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间的无缝对接,不留空档期,补交后即时生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了统 一,可以有效避免出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因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引发的诸多纠纷,可以说是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保险公司实务中“次日零时复效”的操作惯例,在本条司法解释生效后应当取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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