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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
人身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天以上或60天以上未支付保险费的,无效。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后,合同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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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上述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我个人认为无法律依据,首先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你的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失效,并不导致被保险人也就是你的债务人可以获得什么收益,他没有收益,当然也就说明没有债务人可得的财产.他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险服务,合同失效,在法律是是合同终止,在终止以前是有效的,保险公司仍为他提供服务,所以合同终止时不会退回保险费.退不回保险费,法院当然也就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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