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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复效该如何做?

2024-05-27 1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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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投保人给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生效。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给付,一般要经保险人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给付,保险合同自到期日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并非合同效力的绝对消灭,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使保险合同效力复效。从这点上看,称保险合同失效为效力停止似更为恰当。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应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提出;其二,原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其三,保险人同意;其四,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依保险惯例,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后,有权对上述前两项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险人不能拒绝。 自投保人向保险人付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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