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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2022-03-26 140人已浏览
  • 胡峰律师

    胡峰律师高级合伙人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公司法、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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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中国,纪律业务包括购销商品、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销售。除法律禁止的事项、国家管理的不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外,还可以提供中介服务; 2、合同的目标不同。纪律合同中,纪律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纪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定的法律行为。中介合同的目标是中介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中介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干预不同。中介在一定条件下有干预权,中介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干预义务; 5、获得报酬的时间不同。中介合同中,中介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合同已经履行,中介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了委托人。中介合同中介履行了中介义务,中介有权向中介主张报酬; 6、中介承担不同的必要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机构未成立的,中介机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支付报酬。中介机构不得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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