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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纠纷的12个最高院裁判规则

2020-02-02 12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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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均无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也无效。 三、住房公积金纠纷目前法院不予受理。 四、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五、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法院管辖。 六、劳动者对社保缴纳基数、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 七、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劳动者要求现金补偿的,不予支持。 八、已经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九、职工代单位缴纳保险费后可要求返还单位应缴纳部分。 十、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社保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 十一、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十二、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时,不能抵偿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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