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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能保证在房屋过户期间不被查封房

2024-07-10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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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十七条限定,被执路人将其所有的需要解决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事实上占有该财产尚未过户的,但若第三人对未解决过户登记手续无犯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联盟本案陈某在买卖的经过中并不知道黄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支付全部房款后也已向房管局申请解决过户手续,房管局对该申请也已受理,只是在解决的经过中,因房管局的原由招致不能及时过户。故应该认得陈某已经获到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限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托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该限定明确了商品房的托付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房屋托付使用就已经是转移了占有,而占有是根据所有权而滋生的权利,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路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故应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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