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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失去生育能力离婚孩子归谁

2023-05-09 4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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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女方失去生育能力离婚,孩子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规定,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应该达成协议,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因此,如果女方失去生育能力离婚,孩子的归属应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婚姻协议:如果离婚双方曾经签订了婚姻协议,其中包括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那么双方应该按照婚姻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2、离婚诉讼:如果离婚双方没有签订婚姻协议,那么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身体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3、离婚后协商:如果离婚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尚未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由法院制作离婚协议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如果女方失去生育能力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最佳利益原则:离婚后孩子的利益应该放在首位,以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教育、成长环境等方面的需要,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2、平等原则: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平等,不应当因为性别而偏向一方,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来决定; 3、公平原则: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条件,公平地对待孩子,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4、继续关系原则: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继续保持与孩子的亲密关系,为孩子提供必要的情感支持和关怀; 5、约定原则:离婚前双方可以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如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和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女方失去生育能力离婚,孩子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护孩子的最佳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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