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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被占有变为国有土地

2024-06-19 1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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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首先看可否达到刑事立案准则,如果达到刑事立案准则,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应予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职责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背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违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做法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导致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要求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限定的“数量较大,导致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违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违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违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 (二)项限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限定的数量准则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违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 (二)项限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限定的数量准则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限定的数量准则。 2、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准则,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限定实施处罚,那么“某人”除应交纳罚金外,还应该在限定时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没有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的处置方式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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