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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扫描件代替原件可以吗?

2020-11-26 84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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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电子扫描件不可以代替原件资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法律上,合同原件是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最高;而合同的扫描件从性质上属于复印件,可以进行技术上的篡改,故证明力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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