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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假还需要去医院开假条吗

2024-04-18 2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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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过确认属于工伤范畴之后,当事人无需另行开具病假证明文件。遵循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之规定,员工在由于意外伤害等因素导致需要暂时停止工作,并进行相应医学治疗之际所享有的并不仅仅是病假期。在此过程中,其原本的薪资权益将不会发生变化或受任何影响。因此,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无须另行开具病假单据。若是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之后,劳动者仍然需要继续进行治疗,则应享有由工伤保险提供的继续的医疗服务保障。另外,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主处理的工伤员工来说,他们在停工留薪期间若需要专人长期陪护,责任则应由他们所属的公司或企业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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