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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在哪一年

2021-12-14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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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在1971年。 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1971年10月25日晚(纽约时间)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大会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个国家联合提出的提案。 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意义: 1、对中国是中国外交战线上的重大胜利(突破),宣告美国孤立中国的政策破产,标志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使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对国际,大大增强了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的力量。 使联合国的作用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来帝国主义控制下称霸的工具变成为第三世界伸张正义的舞台。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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