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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0-10-31 2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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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或者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学生在比赛中受伤,如果相关各方均无过错,此时就可以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认为学校是学生参赛的受益者,酌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判令学校承担公平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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