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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扣押

2020-04-22 58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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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需要作为证据扣押的,由负责调查、执行扣押的人民警察决定,即由现场负责指挥的人民警察决定。如果没有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则由现场职务较高的人民警察决定。由于扣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为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和随意扣押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扣押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出示工作证件,扣押后要依法出具扣押清单,并由人民警察、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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