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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隐私存在哪些区别和联系

2024-05-14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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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隐私”与“个人信息”二者的范围有重合,即“隐私信息”,如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有关病史、恋情史等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还包括可以公开的“非隐私信息”,如姓名、性别等;还有一些如身高、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有些人视为隐私,有的人视为可公开信息。“隐私权”是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并列的概念,一些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未必构成侵犯“隐私”,如自然人的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但却不是“隐私权”的保护客体;又如,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则构成对“肖像权”而非“隐私权”的侵害;再如,不当删除、不完整记录或者错误记录他人信息,或者根据不实信息对他人信用作出错误评级等,这都属于侵犯他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但一般不涉及侵犯隐私。从权利内容与救济方式考虑,隐私权作为一种私生活受尊重的权利,多表现为消极被动和防御性的特点,其以侵害行为或者侵害可能为前提,以维护人格尊严为目的,一般不具有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表现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请求权,不仅包括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处理的内容,还包括权利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积极控制,例如,权利人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能否被他人收集、处理和利用以及如何利用,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修改不正确、不完整的个人信息以保证信息质量,有权针对商业目的的个人信息利用获取报酬等。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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